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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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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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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 |
原告:
被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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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,特告知如下事项:
一、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可以上网公布,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。
二、下列七类生效裁定书可以上网公布,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:
(一)不予受理的裁定;
(二)驳回起诉的裁定;
(三)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;
(四)执行异议的裁定;
(五)追加、变更当事人的裁定;
(六)终结执行的裁定;
(七)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作上网公布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;
(二)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;
(三)以调解方式结案的;
(四)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作上网公布,且有正当理由的;
(五)其他不宜在网上公布的。
四、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作上网公布的,应当自收到此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》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,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当事人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判文书作上网公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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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事项我已经阅读。现根据上述第三条第 项的规定,本单位(人)明确请求法院对本案裁判文书不作上网公布。
当事人签名(盖章或捺印)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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