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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起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5-1-26  打印本文 打印本文

湖北省日博

执行裁定书

 

2014)鄂蕲春执字第00197

申请执行人周起生。

被执行人徐继生。

申请执行人周起生与被执行人徐继生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3821日作出(2013)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,本院于2014325日立案执行。
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徐继生常年在外无法联系,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、房产管理、车管等部门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,且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继生常年在外无法联系,并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2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终结(2013)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。
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审判长     王文胜

审判员     吴自力

审判员     吴革修

 

 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

 

书记员     朱 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