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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遗失声明
作者:骆学锋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-6-12  打印本文 打印本文

本人骆学锋,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408134732。因保管不慎,遗失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一张(当事人联)。票据号NO.000054317,开票日期20161123日,交款人骆学锋。

现本人特此声明,上述票据作废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 

声明人:骆学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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