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 日博 >> 新闻中心 >> 图片新闻 >> 正文
好意帮助他人,酿成事故应担责
作者:郝诗福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-11-24  打印本文 打印本文

 

(文:郝诗福  编审:叶学军)1116日上午,主审法官朱帆耐心释法,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。

被告陈某系檀林镇街道上卖肉的商户,多年来一直在街边摆摊卖肉,因价格公道,为人诚信,引得不少周边的顾客常来光顾。原告朱某系檀林镇上居民,是陈某的老顾客。去年4月的一天,朱某又像往常一样去陈某那里买肉,因陈某的肉摊摆在路边屋檐下,案板外面有一级台阶,朱某便站在台阶上。谁知朱某一不小心没有站稳,眼见朱某快要摔倒,当时正在给朱某割肉的陈某便伸手想要扶住她,但由于一时情急,匆忙之中他并没有放下手中的割肉刀,在伸手扶朱某的过程中,锋利的割肉刀也不小心割到了朱某的手腕,致其大量出血。陈某随即将朱某送到医院包扎治疗,后经医院诊断,朱某左手正中神经被割断并形成神经瘤。朱某为治疗手腕的伤,前后花费了四万多元医疗费,但陈某仅仅在第一次送朱某去医院包扎时支付了1600元,双方为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争执不下,于是,朱某便将陈某诉至蕲春法院。

主审法官朱帆受理该案后,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,认为此案是被告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意外,善意帮助他人是应当弘扬的良好社会风尚,但被告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,忽视了危险因素的存在,导致原告受伤,被告既有积极的一面,亦有过错的一面。为此,朱法官找到被告陈某,积极做他的思想工作,首先肯定了他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,并鼓励他继续弘扬社会正能量,但也指出,朱某受伤的确与他有关,他应该要承担责任,而且作为经营者,他也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。然后又找到原告朱某,指出她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,陈某割伤她的手也是在保护她人身安全的过程中无意造成的,因此受伤也不能完全归责于陈某。双方都对法官的意见表示认同,作为多年的老邻居,他们其实也不想对簿公堂,都希望此事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,不伤双方和气。在法官的调解下,被告陈某自愿拿出26000元赔偿给原告朱某,朱某也自动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,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。

承办法官呼吁,遇到突发事件,要注意审视周围及自身的危险因素,及时予以排除,避免造成二次伤害。